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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产权可分割转让
产权无法分割、孵化器无法融资或投资、科技园招商受影响……这些阻碍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难题如今有了解决之道。日前,《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成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又一有力政策。

根据《办法》,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新建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均可以申请分割产权。这意味着,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不再仅具有单一的出租功能,而多了分割转让的功能。

新建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供地

《办法》提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和产权分割是指在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

根据《办法》,市、县(区)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

在新建、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方面,《办法》规定,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利用现有出让土地、拨划土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交孵化器项目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在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方面,《办法》指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不进行产权分割和出售转让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可以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出售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应符合科技部门对孵化器建设发展的要求,不再作为孵化器项目使用的或不符合孵化器建设发展要求的,应依法重新审核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分割转让对象为惠州科技企业

《办法》提出,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属企业单位的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属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资格认定条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 (含再次转让)方面,《办法》提出,受让主体须是在惠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首次转让的对象应是入驻该孵化器并租用其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该产业用房的产权转让后,如需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必须承诺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该产业用房1年以上,且在用满1年后方可再转让。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孵化器

“我市出台《办法》,对孵化器用地和产权分割政策进行细化。出台政策允许孵化器产权分割,最大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孵化器。”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允许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政府而言各有利好:对孵化器投资者来说,允许产权分割后,建孵化器的资金不再被压着,解决了其资金回笼渠道单一、回笼速度慢问题,能有效地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的积极性;对在孵企业而言,购买了孵化器产业用房的产权后,更易于在市场上融资,解决了自身的融资难题;对政府而言,有利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社会氛围助一臂之力。